對於短期內出售房屋,財政部最新解釋令祭出「限時登記戶籍」新規定,不論是買新賣舊,或買新賣新(如工作非自願性調職、離職)換屋,在出售不動產3個月內,必須將戶籍遷入選定的自住房屋,才能免課奢侈稅。
一、換屋3個月內限時辦竣戶籍遷入奢侈稅規定,出售持有未滿2年的不動產,需課徵奢侈稅稅,除非是自用住宅才可免稅,財政部日前公布最新解釋令,民眾因換屋需求而同時擁有2戶自用住宅,且都沒有出租或做營業使用,於出售其中一間房屋後,於訂約日起必須要在3個月內將戶籍遷至最終留定的住宅內,才可免徵奢侈稅。這項新規定於4月10日起適用,不溯及既往。財政部舉例,甲君單身,於2011年6月1日購得A屋,也辦妥戶籍登記,持有期間沒有出租或營業行為(符合自住條件),基於換屋需求,於2012年1月1日購入B屋,並在同年6月1日出售A屋(符合1年內出售其中一屋),則依據財政部最新的解釋令,甲君必須在2012年6月2日起3個月內將戶籍由A遷入B屋,即適用2年內售屋免徵奢侈稅規定。其他免課奢侈稅還有以下幾個情況:二、繼承、遺贈前已完成產權移轉之房屋房屋若是從長輩、親屬間依合理、常態、非屬投資規劃之繼承、遺贈而取得,若是在持有2年內銷售,則可不必被課奢侈稅。但若是被繼承人(長輩、親屬)生前所購買的不動產,一直到死亡前仍未辦妥所有產權移轉,那取得此房屋的繼承人將是取得「請求移轉登記之債權」,而非「不動產所有權」,所以若是在2年內出售,則没有免徵奢侈稅的優惠;民眾在取得此類繼承、遺贈的房屋時,要先搞清楚產權是否己移轉清楚。三、售屋完工交屋前的「權利買賣」由於預售屋在興建完工前的交易屬於「權利移轉」,並未有實體房屋可以移轉,因此若在兩年內出售,預售屋尚未完工、仍在結構體階段,則不會被課徵奢侈稅。不過只要預售屋興建完工,由建商名下移轉登記到個人名下後,就屬於實體房屋,此時開始就在奢侈稅的課徵規範內。四、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地、農舍現行奢侈稅第5條規定,經核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,非屬特種貨物稅之範圍,例如農地或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的農舍,或是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,以上情形只要擁有稅務局核發之「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」,或「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」、「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」,就可以排除被課徵奢侈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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